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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第421章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第421章清政府对蒙古的统治

    上面首先总结了清政府对于蒙古的统治,清政府对蒙古的基本方针,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其一,“恩威并施”。清朝统治者与蒙古贵族结成同盟,建立了“休戚相关”的稳固的政治联盟,并以满洲贵族为首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基础,蒙古的上层人士、部族领袖必须以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为根本。为此,清王朝实行了“恩威并施”、“剿抚并用”的方针。

    太祖努尔哈赤时代,恩威并用,“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清太宗皇太极“慑之以兵,怀之以德”。至高宗乾隆帝时,仍强调“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至骄肆,自当恩威并用”。随着时代的变化,清朝统治者时而偏于“怀之以德”,时而又“以威慑之”,侧重点不一,但其“恩威并施”的统治方针没有根本改变。

    其二,“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清朝对蒙古奉行不渝的治理方针,也是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的基本原则。蒙古民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浩瀚无垠的草原,多变的气候,漂泊不定的生活,造就锤炼了他们豪爽大义、百折不挠、顽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同时也形成了桀骜不驯、难以羁縻的民族性格。如卫拉特蒙古贵族藐视清王朝的统治,雄踞西北一隅,曾经与清王朝对峙百余年。

    为了在漠南、漠北蒙古建立稳定有效的统治,并完成对漠西卫拉特蒙古的统一,就必须建立与蒙古民族的社会组织结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相适应的行政制度、社会组织和宗教信仰方式。康熙帝“不可以内地之法治之,顺其性,以渐导,方能有益”,雍正帝“从俗从宜”,“各安其习”《清世宗实录》卷八o,以及乾隆帝的“从俗从宜”,“不易其习”,都是从上述统治目的出发的,是对“因俗而治”统治方针的高度概括。

    清朝对蒙古民族统治政策的内容及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于中央设立理藩院,主管蒙古事务。早在关外时期,清统治者于崇德元年1636年就专门设立了“蒙古衙门”,1638年更名“理藩院”,管理蒙古事务,至18世纪,理藩院的管理范围扩及新疆、西藏等边疆民族地区。

    理藩院设尚书、侍郎、员外郎等官,以满人为主,蒙人为辅,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清政府还制定《理藩院则例》,作为治理蒙古各部的法律依据。《理藩院则例》作为清朝统治蒙古及其他少数民族的行政法规,各项制度的规定尤为完备。内容包括清政府对蒙古王公特权地位的种种规定,如品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赉、仪制等;对维护蒙古地方社会秩序的规定,如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边禁、人命、偷窃、发冢、犯奸、罚罪、捕亡等;对喇嘛事务的规定等。

    清政府还通过实行盟旗制度以加强对蒙古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