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度书院 > 历史小说 > 踏秦川 > 踏秦川第1部分阅读

踏秦川第1部分阅读

器销毁呢?其直接目的就是禁止民间私藏武器,防止人民和六国残余势力起来造反,同时也表明,已有较多的铁制武器装备部队,所以才有可能把多余的铜制兵器销毁。但是,从青铜武器向铁兵器过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在秦代仅仅是加速,而不是完成。因此,秦军武器装备显示了新旧结合、新旧交替的历史持点,并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装备有大量先进的远射武器。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出土情况表明,不论步兵、骑兵或车兵,都装备有大量的弓、弩、箭。规模宏大的一号俑坑,每个步兵都“背负矢箙,手持弓努”;二号俑坑还专门有一个弩兵队列。骑兵的武器不是刀、剑、矛,而是“一手牵马疆,一手作提弓状”,“配备的都是弓箭”。战车上的甲士,既持矛、戈,同时“亦备有弓箭”。这些情况说明,弓、弩、箭是秦军最主要的武器之一。秦始皇陵兵马俑出土的弓弩分大小两种,小者射程为150米,大者可达900米,比战国时著名的韩弩六百步抑或过之。大弩的弓干长米米,弦长140厘米,比《考工记》中的有关规定(上、中、下三种弓的弓干长分别合今米)有很大突破和发展,比战国末楚弓的弓干长(160厘米)也有提高。出土的秦弩机与战国中期的楚弩机相比,弩臂由米增至60厘米,悬刀有所增长,望山与弦牙距也有所加宽。出土的数以万计的铜簇,除有一支双翼簇外,其余都是三棱簇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演化的三出刃簇。这是战国末最盛行的类型,其特点是飞行中稳定,方向性和瞄准性较好。还有一种特大的簇,长达4l厘米,重约100克,是专门用于强弩的。经过化验分析,秦簇的含铅量高达7.71%,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毒“弹头”。由此可知,秦军所装备的弓、弩、箭都是当时最先进的远射武器,是构成秦军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因素。

    2、装备有大量铜制的近战武器。从秦俑坑的出土情况看,秦军的近战武器有长柄的戈、矛、戟、铍,短柄的弯刀和剑,还有某些过了时的镖、殳、钺等等。其中戈、矛、戟、剑是当时流行的武器,铍和弯刀是历史上新近发现。铍的首和剑相似,长约30厘米,装有长约3米的柄,是一种锐利的刺杀兵器。弯刀形如弯月,齐头无锋,两面有刃,是一种砍、钩两用的兵器。上述兵器虽然都是铜制的,但在形制上有很大创新,表现了青铜武器的高度发展。例如,殷周以来的矛头多为柳叶形或长三角形,有较长的简形骹附以环纽,而出土的秦矛则刃体趋向宽而直,变短并附孔以固骹,通体长度稳定在15厘米左右。据《考工记》所载,最长的夷矛不过三寻,约合今5.54米,而出土的步兵秦矛有的长达6.3米,这是因为步兵用矛远比车兵便利,所以出现了特殊的长矛。春秋时代的剑,一般长30厘米左右,战国时发展到六七十厘米,而出土的三把秦剑,分别为米,可见剑己由卫体武器和表示身份的象征物发展为近战格斗的重要武器之一。经化验,秦剑由铜锡合金铸成,铜占锡占并有其他13种微量元素,相当于中碳钢调质后的硬度。剑身表面经过铬盐氧化处理,埋在地下2000多年出土后仍然光耀夺目,锋利如新。这些先进的工艺水平表明,秦军的青铜武器在总体上是精良而适用的。

    3、铠甲己经制式化,均用金属制成,式样因兵种及职位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春秋以前战士的护体设备主要是皮甲,战国时虽然出现了铁甲,但皮甲仍是重要的装备。《荀子183;议兵》中就有“楚人鲛革,犀以为甲”的说法,表明战国末期楚军仍以皮甲为主。相比之下,秦军的装备则有进一步的发展,从秦俑坑出土的铠甲和兜鍪,都是用质地均匀致密、颜色青灰的石灰岩石片和扁铜条连缀而成,被称为“铜缕石甲、石胄”,其原形应全部都是金属札叶制成的合甲,品类完备,制作精密。甲衣由前甲(护胸腹)、后甲(护背腰)、披膊(肩甲)、盆领(护颈项)、臂甲(护臂)和手甲(护手)等部分组成,并因兵种、身份、战斗需要的不同而各有不同。步兵的前胸、后背和肩部易受伤害,其甲衣多由前甲、后甲和披膊等三部分合成。骑兵必须便于骑射,其甲衣比较短小,长仅及腹,没有披膊。车御的臂、手、颈易受攻击,其甲衣不仅有前甲、后甲,还有臂甲、手甲甚至盆领。将、佐的甲衣则十分讲究,是革、札结合的花甲,其胸、背、肩部分为皮革;腹及后腰的中心部分是金属小札叶;前甲呈倒三角形,长垂膝间;后甲平直齐腰。还有一领特大型甲,从形体和结构判断,这副甲可能是马的铠甲,即后世所谓的“马铠”或甲骑具装中的“具装铠”。这副“马铠”,有颈甲、身甲、当胸和搭后组成,已经是非常完备的形制了,要比文献记载早四百多年。同时出土的三十六顶甲胄也可分为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由圆形顶片和四周向下连缀的侧片组成。顶片四周钻有十六组或二十六组小园孔,用以连缀侧片。有的顶片中心还钻有一孔,用来装饰缨络。侧片为横向排列,一共五排。由兜鍪的顶端到侧片的下端长度约三十厘米,已能披到肩部,可有效保护领部和肩部,表现出更为完善和进步的时代特征。

    秦朝在京城设有太仓,在荥阳建有敖仓,贮备了大批粮食,战时有专官负责补给。

    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

    秦时期,军队统一,军权高度集中,军队的指挥和管理体制严密,兵役制度也较为完善,这些表明秦王朝时期的中国封建社会军事制度的已经基本成型。

    关于布帀的三个问题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

    布币的实体是布匹

    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有一种叫做“布”的货币。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布币”,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这种看法,长期被人相袭沿用。解放后的有关论著,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于是,“布”即铲币,似乎已成定论。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铲形铸币的)形体仍是铲子,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刀形铸币的)形体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这个问:题提得好,怀疑得有理。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决不能有布币之名”,“‘布币’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爱”与“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这样一来,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

    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其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钱和布帛三种。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它们的形式与规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九府圜法,虽托“太公”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布”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靠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简上书“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国关于货币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简写道: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金布”

    这一法律条文说明,秦国的法定货币有金,布、钱三种。这与《汉书》的记载是一致的。至于这三种货币中的“布”币之实体是什么?其形式与规格是怎样的?我们从另一简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这明确地说明了秦国法定货币“布”的实体就是布匹之布,与《汉书》中的记载又是一致的。总之,云梦秦简之出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第一,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币的实体不是通常所说的某种金属铸币,而是布匹。这就解决了中国货币史上一个被人们长期搞错了的问题。原来,把“布”币之名戴到铲形或刀形铸币上,是名实不相符的,是张冠李戴了。

    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

    春秋战国时期,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其中哪一种是主要的?过去,货币史学家普遍地认为,在不同地区使用的各种金属铸币,如铲形铸币,刀形铸币和纺轮形铸币等,是当时的主要货币。他们由于根本不承认布币之存在,当然也都忽视了布币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认为:“布被用作最早交换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决不能拿这样的媒介来与货币制度已确立时的金属货币相提并论”。高振铎同志则断定;“由于金属铸币的出现,排斥了实物的布帛在社会.上的流通”[高振铎:《与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内容与意义》,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证明,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不是别的,恰恰是长期以来被货币史学家们遗忘了的布币。下述两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十,云梦出土的秦律说明,直到战国末年,布是主币,钱是辅币。

    我们先从秦律中一个引人感兴趣的现象说起。大家知道,当时习惯的是个、十、百、千、万的十进位制。但在秦律中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却都是十一的倍数。细检云梦出土的秦简,包括秦的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案例,凡是肯定作为量刑标准的,莫不如此。现举二例,以见一般:

    例一,秦律规定,对盗窃者判刑,其量刑标准有二:参加的人数与赃物的价值。《法律答问》中说:

    “害盗则徼而盗,驾(加)睾(罪)之。可(何)谓驾睾?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剿(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之。求盗比,此气

    例二,秦律规定,管理财经的官吏工作失职,要按照标志失职程度的钱币数额依法惩处。《效》律中写道: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贲其出殴(也)”。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黄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赏官啬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一千一百钱、二千二百钱等,无一不是十一的倍数。从整个秦律中还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钱和六百六十钱,是两个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二条:“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黄二甲。”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

    前一条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钱,要罚二甲(这是很重的处罚,相当于“耐为隶臣”或其赎金)。后一条中的告者,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却不予处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前一种情况虽只多告十钱,却达到了一百一十钱这个界限,说明告者是有意陷盗者以重刑,故应予重罚。后一种情况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但因为无论盗千钱还是盗六百七十钱,都在六百六十钱到一千一百钱这个界限之内,不影响判刑的轻重,故可以毋论。这两条律令问答还证明,凡在秦律中出现的不是十一倍数的钱币数额,如上述二条中的百钱,千钱等,都只是作为案情举例,并不是量刑的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金额都是十一钱的倍数。

    案律为什么不以十进位的十钱、百钱、千钱等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十一倍数的十一钱,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等为量刑标准?细读《金布律》就能知其缘故。《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布币与钱币的相互关系,强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以当”、“以律”四字很重要,说的是:在法律上,布币是主币。钱币是辅币,一布等于十一钱。所以,在其他法律条文上,写的虽是钱币若干,实际上却是当布若干。十一钱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钱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钱者,百布也。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量刑标准实际上本是以布为单位的,因此也是采用十进位的。“其出入钱以当金、布”的法律条文,和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以布币为量刑标准的单位,以及把一部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直接称为《金布律》,都证明了布币的主币地位。

    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同志中间,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虽曾同时使用几种货币,但在这几种货币之间;说不上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甚至没有法定的兑换比价。秦律的出土,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中,记载当时的货币主要是布币,或者以“布”统称当时的货币。

    古代中国的货币,在周中叶以后,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变化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原来以实物形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龟、玉、珠等,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地从货币领域中被淘汰出来,不再起货币的作用,还原为一般商品,与此同时,一些为广大群众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如铲、刀、纺轮等等,又从一般商品演变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这一变化过程经历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到秦统一六国后,才在法律上宣布,“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汉书?食货志》]。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布币适应当时商品交换水平的需要,成为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最初阶段,布匹早就同龟、贝、珠、玉等成为一般等价物,起着货币的作用。“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各以其所有易所无,抱布贸丝而已”[《盐铁论?错币》]。在这几种货币中,布是来源最广泛又为人们最需要的,所以成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货币。而龟、贝、珠、玉等,或由于来源有限,或由于不易分割,或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与价值,或由于不是人们日常生活或生产中所必需的,总之,由于不能适应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对货币的要求,便先后被淘汰了。到了周中叶以后,真贝在市场上不见了,仿制的石贝、铜贝、银贝随后也销声匿迹。《管子》中说:“古以珠、玉为上币”。珠、玉与龟壳大概只限于在贵族之间作为财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始终没有成为民间日.常交易中的货币。周中叶以后,就很难看到龟、玉,珠,贝和金属块起货币作用的记载了。但是,有关布作货币的记载,却比以前更加突出了。《诗?卫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毛传:“布,币也